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高考网 >> 高考 >> 高考移民 >> 新闻正文  
数万元办高考移民没成 法院判双方均有错

http://www.gkw114.com      2007-10-9      齐鲁晚报      
  10月8日,东营中院宣判一起高考移民案。东营的高某想让儿子去天津参加2006年的高考,就花6万元委托当地的刘某操作,结果事情没办成,儿子连高考都没参加。在多次向刘某讨要6万元只得7000元后,高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高某诉称,2005年8月,他认识刘某,刘某说可以帮助高考学生到天津参加高考,并以较低的分数考上比较理想的学校。当时高某的儿子高考失利,刘某告诉他只要拿60000元就可以在天津参加2006年高考。2005年9月15日,他交给刘某60000元现金。2006年高考前,刘某说事情办不成了,高某儿子当年没参加高考。此后,高某多次找刘某要求退回60000元,但刘某仅退还7000元。因而高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53000元,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2000元。刘某说,他受高某委托后,与天津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卢某进行联系,卢某要求支付报考费用60000元,由他代收后转交给卢某。高某支付的60000元,刘某替卢某签收后当天就将钱和高某之子的资料转给了卢某,卢某还为他出具了收条一张。
  
  刘某说,他后来将卢某的联系方式交给高某,由高某与卢某直接联系,高某还到天津某大学中专部办理了相关报考手续,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为此才产生了高某主张的2000元损失。2006年5月,卢某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刑,由此介绍报考的事情落空。高某的报考费和经济损失是因卢某的诈骗行为造成的。刘某认为自己只是居中介绍,没有获利,因此高某起诉自己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收取的60000元代理费及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1285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对该损失被告承担70%,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2899.5元,但已返还的7000元应予扣除。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899.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为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仅供参考,相关信息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中国高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来源:中国高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高考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海南治理“高考移民” 实行户口
封堵高考移民 还本地考生一个上
企图高考移民六万打水漂 "中间
内蒙古查处“高考移民”459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