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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落户成“非法高考移民”
老潘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他原籍河南南阳,妻子在单位南阳油田提前退休后,于2006年2月在灞桥区一个小区买房,儿子的户口是在2006年9月25日迁移过来的。
来西安之前,就有同学提醒他,外地考生在陕西参加高考要户籍、学籍满3年。他从开发商那里看到西安市的招生文件,后来又去了西安市和灞桥区招生办,“两个地方都说,按现在的政策落户不受影响,只要政策没有大的变化就没问题。我当时的理解就是,按现在政策是没有问题的。”
他又从《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西安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市教考发【2007】92号)和西安市各区县关于2008年高考报名的通知中,看到有这样一个条款:在西安常住户口不满3年、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西安不满3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但考生本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这一条让他吃了一颗定心丸。随后,他跟其他正常购房者落户一样,在西安市公安部门顺利办理了户籍,成为西安市民。
2007年12月底,西安市及其各区对高考考生进行了严格、慎重、反复的报名资格审查,在采集数码照片前,为了慎重起见,各区招办和西安市招办再次对户籍不满3年的考生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确认后给这些考生采集了数码照片,并编排了准考证号。也就在再次接受审查的时候,老潘认识了灞桥区其他10余位考生家长。
2008年1月31日,老潘却接到学校通知:他儿子被取消了高考资格。这犹如一个晴天霹雳,让他们一家整个春节都处于一种恐慌之中。年后,他与其他家长一直奔波在学校和各级招生教育部门之间,却未能解决问题。
老潘疑惑的是,明明是根据西安市的户籍制度落户和招生政策报考,怎么到最后成了“非法高考移民”呢?
他和其他家长发现了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招生规定中有一个细微而至关重要的差异:在灞桥区和西安市的规定中,均指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而陕西省的规定则是:“考生本人跟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移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后者的表述中,比前者少了一条“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
老潘说,在上访中,西安市和灞桥区的招生部门对他们表示同情,为了解决这部分考生的问题,多次向上级部门请示。而陕西省招生办一位负责人给家长们的答复却是:西安市的这种高考招生政策是错误的,不符合省里的精神,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对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特殊情况,省招生办只承认“必须是调到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两种。同时这位负责人也表示,“没有人说你们是高考移民,你们只是不符合户籍、学籍均满3年的规定。”
政策之争
在老潘和其他家长们的眼里,“高考政策是一级根据一级来制订的,西安市和灞桥区的招生文件与陕西省的政策发生冲突造成的后果,不应该让我们来承担,况且孩子们已经经过了两次西安市的高考资格审查。”
2005年6月,“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发生之后,教育部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考报考资格的认定措施。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陕西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在陕西报考,户籍在陕西必须满3年。
20多天前,西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的何胜利警官参与了由陕西省公安厅组织的针对此事的联合调查。他认为,“我们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是符合规定、合理合法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他认为,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3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门的规定也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何警官说,灞桥区属于西安市的郊区,小城镇建设要加强,这是必然趋势。但教育部门在制订、执行政策时“不切合现实”,出台政策前也没与公安机关沟通。
陕西省招生办公室新闻发言人郝春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陕西省对该问题十分重视,省领导已责成西安市政府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积极与原籍地的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口回迁手续,陕西省教育厅对西安市招生办提出了批评,认为他们应该依法行政。但郝春怀解释:西安市招办只在业务上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在行政上归西安市领导。西安市下发的文件跟省里下发的文件不一致,陕西省教育厅无权干预,而只能将情况报给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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